跑腿小哥跑单突发恶疾去世,投保众包保障险遭拒赔,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05-15 17:07:18 / 人气:220

法院怎么判的?案外人“抢救48小时内死亡”不是判断保险责任的唯一标准。本报记者|跑腿的冯赛奇在送单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12天后死亡。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可以生效吗?保险公司称死亡时间超出抢救48小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家属索赔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众包保险的保单案例。众包保险能赔偿跑腿导致的突发疾病吗?根据本网裁判文书比对,涉案一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父亲龚某菊。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10月30日晚,龚某某在站台接单分发糕点,在深圳地铁4号线车厢内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倒地。被乘客喊话,被地铁工作人员处理后被送往医院。龚某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一周后,11月7日转入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死亡时间为11月12日。法院审理查明,龚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发生医疗费用42700元,结算方式为自费(现金);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43200元,由医保统筹/公立医生收取。此前,龚工作的跑腿平台郑州A公司购买了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承保的一款众包保险,郑州A公司从其首日收入中代扣保险费。据悉,A公司与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让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帮我买、帮我送、帮我拿、万能帮等服务的服务商(简称“跑男”)。在他们的平台上“UU跑腿平台”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及时获得保险赔偿。合作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据介绍,众包保险是一种结合了人身险和责任险特点的复合保险,更符合“跑男”的职业风险,保障作用强。《众包保险协议》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在取送单过程中发生伤残或身故的【保险承保时间段:订单被系统确认的时间为开始时间(以系统记录为准)至送单完成时间(以系统记录为准)】,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被保险人保障方案规定,平台送餐人员人身伤害(身故、残疾)限额为50万元,人身伤害医疗限额为8万元,住院期间收入补偿津贴为100元/天。龚某死亡后,其父龚某菊向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索赔未果,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支付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金50万元、医疗费8万元、住院期间收入补助1200元。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50万元;赔偿医疗费7.7万元;补偿住院期间的收入补助和补贴为900元。法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不是判断保险责任的唯一标准。判决结果出来后,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第二次审理此案。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该案二审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龚某某的死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二、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龚某某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发生的43200元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龚某某在UU跑腿平台送蛋糕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众包保险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第一类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接送订单过程中死亡。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但太平洋产险郑州分公司认为,龚的死亡不符合众包保险协议约定的理赔场景,即“送餐人员在保险期间突发疾病或经抢救后48小时内(以医院诊断确诊的时间为准,医院有制度或会诊总结记录证明)”死亡。认为“龚某某突发疾病送医,经12天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抢救死亡超过48小时是否超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首先,龚某某在送外卖途中突然昏迷,被路人和地铁工作人员送进医院。根据病情诊断记录,龚某某随后的住院治疗为突发疾病脑出血的持续状态,其死亡结果与送单过程中突发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不应仅以“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来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还应结合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内心意思表示综合考虑。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出现了许多医疗救护方法。即使被保险人濒临死亡,也很有可能在医疗干预下维持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如果判定只有“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涉案保险理赔范围,将极大地限制涉案保险理赔的情形,激发相关的伦理困境。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龚某某在抢救期间共花费了两次医疗费用,其中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自费;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是医保统筹,医疗费用收据显示个人自付0元。法院认为,对于第二次医疗费用,龚某家属未实际支付,未发生实际损失。故支持太平洋财险郑州分公司认为医保赔付部分不属于本案保险理赔范围的上诉理由。最终,法院二审认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故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龚某菊医疗费38100元。

作者:恩佐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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